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唐慧女兒案”兩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事實: 10歲幼女被強迫賣淫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陳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瀟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經營“柳情緣休閑屋”(簡稱“柳情緣”),並採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蔡某某、陳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該店內或前往賓館等處賣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軍輝到永州市零陵區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東方紅超市負一層“快樂溜吧”溜冰,結識了被害人張某某(唐慧之女,時年10歲),後周軍輝返回醫學院附近的“漂亮寶貝”理髮店上班。之後,張某某來到“漂亮寶貝”理髮店,與周軍輝一起吃晚飯。當晚,周軍輝將張某某帶至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的“藍色吧”出租屋內看碟、留宿併發生了性行為。次日上午,周軍輝帶張某某離開了“藍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寶貝”理髮店的途中,張某某被其舅母發現帶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張某某再次到“漂亮寶貝”理髮店找被告人周軍輝,周軍輝通過朋友“魏勇”與陳剛聯繫後,將張某某帶至“柳情緣”,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張某某賣淫。此後,周軍輝多次從秦星處領取張某某賣淫所得款共1000餘元,外出打工後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綽號“韋劍”)繼續領取張某某的賣淫所得款。其間,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吵並朝秦星臉部打了一巴掌。陳剛見狀朝張某某臉部打了一下,周軍輝聞訊趕來亦打了張某某臉部一下,要張某某尊重老闆、聽從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張某某被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飲酒並被採取暴力手段強行姦淫。同月30日,張某某被其親屬找到並帶離“柳情緣”。經鑒定,張某某患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
  最高法: 情節未達到“特別嚴重”
  那麼,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強迫他人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後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強迫賣淫的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犯罪手段、強製程度、犯罪後果、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姦,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皰疹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後果嚴重,二被告人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依法懲處。
  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及證人李某某、蔡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可與其他證人結伴外出、經常到附近網吧上網,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被打臉部外,未發現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此外,本案覆核期間又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
  唐慧: 聯繫律師準備重審出庭
  12日上午,最高法院依法不予核准“唐慧女兒案”兩名被告人死刑的消息剛經媒體公佈後,正在家中的唐慧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將儘快聯繫律師,做重審出庭準備。
  對於兩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唐慧表示自己心情很差。她說,事情開始至今已有8年,其本人去年起訴永州市勞教委勝訴後,逐步遠離上訪和打官司,專心照顧家人和經營花店生意。
  對最高法把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唐慧表示,將儘快聯繫此前的代理律師,針對重審確定代理律師,做好出庭準備。
  曾擔任過唐慧女兒代理律師的甘元春說,最高人民法院的覆核裁定是生效裁定,自己尊重司法權威,就案件的刑事部分不便發表意見。甘元春說,希望在未來的重審中,把過去沒查清楚、存在爭議的事情,比如“秦星立功”等事情要重新核查清楚,不能迴避。
  至於是否會在案件重審中繼續擔任唐慧女兒的代理律師,甘元春表示自己沒有這個想法,但他會繼續幫助唐慧女兒進行身體康復和心理治療。
  本報綜合新華社等報道
  (原標題:“唐慧女兒案”: 被告死刑未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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